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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1.03

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字〔2015〕2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6〕107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烟政字〔2016〕86号),管委决定,31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不再纳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技术评审评估等所需费用,列入部门、单位预算,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清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