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近期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相关政策及措施,做好2019年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工作,确保全力落实支持疫情防控政策支持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企业无需办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或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二、关于收汇期限

出口企业2019年度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应于2020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2020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即2020年4月24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应按照该公告第五条规定,在2020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若超过退(免)税规定申报期限进行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证明所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已收汇或已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出口企业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才能办理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未收汇或未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必须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或返纳已退税款,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再重新申报办理退(免)税。

三、关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规定,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交增值税、消费税。

四、关于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期限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