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2021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2021年度年报。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规定报送2021年度年报,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我局将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罚款行政处罚。

  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请及时履行年报公示义务,到属地市场监管分局接受处理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具体企业名单可登录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dgamr.dg.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