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疫情防控期价格秩序,加强口罩、消毒用品、预防类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医药生产设备、原材料的价格监管,保障市场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为消费者、下游企业提供价格合理的防疫用品、药品以及生产设备及原材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
二、各经营者不得借疫情引起部分商品供应短缺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哄抬价格,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用品、药品和生产设备、原材料。
三、各经营者销售同种商品超过1月23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应认真、如实做好商品、原材料进出等财务记录。
四、各经营者销售商品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
五、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当督促行业自律,诚实守信。
六、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防疫用品和医药生产设备、原材料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500万的罚款,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相关市场主体,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1234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