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9月29日发布的《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东建市〔2016〕81号)废止。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局反映。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3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有效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8〕1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粤建规范〔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工实名管理是指东莞市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建筑工程,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管理的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管理对象,是指建筑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作业工人和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建筑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专管员等。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监理单位管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第三条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实名管理的具体实施推进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核验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二)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处理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劳资纠纷;
(四)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五)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
(六)建筑工伤保险理赔。
第二章 实名管理信息及系统软硬件配置
第五条 实名管理信息内容是指通过实名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人员登记并进行监管的各项信息,其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从业资格、项目岗位、出入场考勤、作业记录、培训教育、诚信记录等。经本人同意后,可以增加个人生物信息(含人脸、虹膜、掌型、指纹等之一)作为基本信息。
作业工人实名登记的信息除以上基本信息外还包括工资支付、职业技能、劳务合同、用工评价等信息。
以上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身份证件号码、电子照片、手机号码等。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实名管理制度,开展实名管理所需数据的提取、登记、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各类纸质档案管理台账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2年。
第七条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东莞市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实名制管理系统),与各工程建设项目关联,并和省级实名管理系统实时对接,实现全省施工现场人员信息互联互通。实名制管理系统集成用工管理、事项管理、预警管理、诚信记录等功能。
第八条 企业可以自行向实名制系统技术服务公司购买或租赁实名制管理系统必须配置的硬件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确定实名制系统技术服务公司,并由该公司完成项目实名制管理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该实名制系统技术服务公司应及时将项目的实名制数据传送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应在进场后5日内负责实名制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负责对各自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录入、上传。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在实名制管理系统变更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实名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对实名管理负总责;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管理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依法分包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督促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并负责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企业,应当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要求开展实名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监督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可以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实名管理的要求,可以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区域安装个人生物信息识别设备门禁设施,用于施工现场人员的日常考勤和工作情况记录。
第十四条 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招用施工现场作业工人,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签订劳动合同,并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备案。
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编制作业工人工资支付表,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落实用工实名情况进行监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施工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项目现场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将每月经施工现场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告示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人员进退场时,施工企业应当为其办理进退场登记,填报登记进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者诚信记录。
第五章 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拨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确保进行了实名信息采集的作业工人使用银行卡领取工资。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完成个人实名信息审核后,应当为作业工人统一办理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银行卡由作业工人本人保管,施工企业和其他个人不得非法代持作业工人银行卡。
已有银行卡的作业工人,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信息并与实名管理信息绑定后,可以不再办理新的银行卡。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编制作业工人工资表,经作业工人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企业按照承发包关系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上传,并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作业工人的银行卡。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提请银行将银行卡制作发放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归集后,由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行通过信息系统集成接口的方式,在支付发生的二十四小时内传输至市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向作业工人反馈其工资收入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各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按本办法实施实名管理的参建单位及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负责督促企业做好实名管理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或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查验建设单位提交的保证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时,应同时审查实名制管理系统所需软硬件配备情况,以及审查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工程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首批进场作业工人的个人信息采集和录入情况。若不符合要求的,东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或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实名管理落实不到位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具体措施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0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2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东建市〔2016〕8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