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降低配电房水浸风险,全面提升配电房抗灾容灾能力,切实保障城市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变电站、配电房防洪防涝风险管控的通知》(粤建规函〔2018〕1752号)精神,结合我市地理区位特点及气象灾害发生规律,就配电房1选址、现有设施防灾改造及规划设计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东莞供电局联合制定了本管控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配电房选址管理要求

  新建配电房选址实行分类管控,具体要求如下:

  (一)重要电力用户及居民住宅配套配电房

  重要电力用户(详见附件)、居民住宅的新建配电房,必须设置于地面首层及以上区域。

  (二)其他公共建筑配套配电房

  除重要电力用户外的公共建筑2新建配电房,原则上不得采用全地下式建设,严禁设置于地下室最底层。因客观条件限制确需采用全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建设的,须在地块规划、工程设计阶段开展防洪论证,论证结果经市水务局及供电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其他类型配电房

  除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形外的其他配电房,选址不作强制性要求,但须符合国家及省相关防洪防涝技术标准。

  二、新建配电房防洪技术要求

  新建配电房选址建设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同时满足以下专项防洪要求:

  (一)地上配电房

  地上配电房选址应优先靠近建筑外墙,同步规划建设电缆线路进出通道,确保满足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以及消防、安保、独立分隔运维、设备吊装检修通道等配套要求。位于易涝区域的居民住宅配套配电房,须额外增设专用防洪门、电缆管道防水封堵装置及专用排水系统等防洪设施。

  (二)地下配电房

  地下配电房必须增设专用防洪门、电缆管道防水封堵装置、升高式排风口、集水井及专用排水系统等防洪措施;电表间须设置于地面首层及以上区域;地面首层应配备发电车电缆快速接入接口,并预留发电车临时通行及作业通道;配套地下车库应增设强制排水设施,且车库进出口须配置防洪挡板。

  三、配电房规划设计审批要求

  (一)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1.重要电力用户、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类建设工程,在规划许可阶段须通过“东莞市一体化服务平台”办理部门并联审批。供电部门负责对新建配电房、开关站和电表间等供电设施开展技术审查。项目申报规划许可时,须在总平面规划图中明确标注配电房、开关站和电表间的数量及具体位置,相关内容经市供电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交审批。参考表述格式:“本项目规划配电房共X座、开关站共X座,均设置于地面层”“本项目规划配电房共X座、开关站共X座,其中X座设置于地面层,X座设置于地下(地下一层X座、地下二层X座)”。

  2.新增用地范围内建设、建成后移交供电部门管理的配电房,若设置于建筑首层及以上楼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需在图纸用房范围内标注“免计容建筑面积XX”)。单个配电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0平方米,确需超过200平方米的,须另行征得市供电部门书面同意。

  (二)工程施工图审查

  重要电力用户、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要求开展配电房相关设计工作。对不符合本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质量的监管,强化对新建重要用户、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按图施工情况及施工过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四、附则

  本要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日前已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当次获批的建筑单体(含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并当次获批的重大项目),按原相关要求执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配电房管理规定与本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要求为准。本要求实施期间,如与国家、省出台的新政策、新标准冲突的,遵照国家、省相关新规执行。

  附件:重要电力用户范围.docx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水务局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供电局 

  2026年1月15日


    1本要求所称“配电房”,含开关站、电表间等各类供配电设施。

      2本要求所称“除重要电力用户外的公共建筑”,是指涉及民生保障、具有公益性、直接影响市民接受社会基础服务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