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分局,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东莞市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意见》(东府〔2018〕45号)、《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9〕4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2020年度中国驰名商标项目资助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和《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3号)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3、拥有自有商标权,且无权属争议,商标注册人的(商事)注册地址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4、申请人需为商标注册人。商标为共有的,其权利证书上载明的第一顺序权利人为资助申请人。
5、注册商标属于初始注册商标,正在申请、审查及续展、变更、转让后的商标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时间条件
申请资助的中国驰名商标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
(三)其它符合《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9〕42号)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等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盖章(或签字)。
(二)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提交)。
(三)《中国驰名商标资助项目申报表》(系统导出打印)并盖章(或签字)。一个商标填写一份申请表,同一申请人申请多个商标资助的,应同时提供商标清单。
(四)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银行开户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应当保持一致,要求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原件备查。经市场监管分局核对一致的,经办人须在复印件上书写“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按印。核实无误后,市场监管分局将原件退还经办人。
三、申报审核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自即日起至2021年4月6日17:00前登陆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http://120.197.146.233/ujet/),填报《中国驰名商标资助项目申报表》,并上传所有申报材料,完成网上申报。
(二)线上审核
各镇街(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于2021年4月13日17:00前对属地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1年4月20日17:00前完成线上审核。
(三)提交纸质材料
1.经市场监管局线上审核通过后,申请人从系统导出《中国驰名商标资助项目申报表》和所有申报材料(含水印),确保系统资料与纸质材料一致,用A4纸打印并胶装成册。原则上一个申请单位的所有申报材料装订为一册。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2021年4月25日17:00前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所在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联系方式见附件)
2.各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对企业纸质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确保申报材料完整性、一致性和合规真实性,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申报单位于2021年4月30日前提交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联系人:刘俏伶,联系电话:26986518)。
(四)公示
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拟定资助清单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不能提供的不予受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拟资助名单及补贴金额报市财政局复核,复核无误后拨付资金。
四、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按照《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项执行。
五、注意事项
(一)项目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后应随时关注东莞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审核信息,如退回修改,请务必及时完成修改、补充申报资料并确认提交。
(二)如申请人未及时在系统填报期限内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重新提交申请材料2次仍不合格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如审核时间即将届满,但尚未审核或退回修改后再提交的,请务必致电所属镇街,提醒工作人员审核。
(四)本次中国驰名商标资助项目申请审核由各市场监管分局初审,请各市场监管分局审核人员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并按时完成初审工作。
附件:镇街(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联系方式及受理地址.xlsx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