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

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东府〔2024〕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重新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附件:东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