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个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000555599395L,设立人:谭晓军。
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因设立人谭晓军自身原因,不能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设立条件,且无法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终止。
因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未能办理公告、注销手续,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终止,公告结束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注销;
二、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承担;
三、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特此公告。
东莞市司法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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