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涉渔镇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登记在册海洋渔船暂停出海生产作业一次性补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2日                             



  登记在册海洋渔船暂停出海生产作业一次性补助方案


  为解决登记在册海洋渔船暂停出海生产作业期间生活困难问题,弥补渔民群众因暂停生产作业造成的生计损失,帮助渔民渡过难关,为日后恢复生产打下基础,保持我市渔业平稳良性发展。参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休(禁)渔渔民生产生活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8〕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东莞籍登记在册的海洋渔船(含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上的渔业船员。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二)所在渔船必须是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库或省渔船数据库管理。

  (三)执行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农村和渔民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渔船渔民管理暂停渔船出海作业的通知要求。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补助申报以船为单位,由渔船船主向户口所属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补助。

  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准确、完整的《登记在册海洋渔船暂停出海生产作业一次性补助申请表》(附件1),船主和其他补助对象本人签名确认。

  2、补助对象身份证、渔业船员证书复印件。

  3、补助对象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捕捞渔船需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渔业辅助船需提供: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二)初审。所属村(居)委会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补助人数是否在限额内。初审无误后,于申报时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汇总报镇农林水务局。

  (三)审核。镇农林水务局收到村(居)委会报送的初审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

  3、补助人数是否在限额内。

  (四)审核结果公示。审核无误后,镇农林水务局公示审核结果。

  公示内容包括船主姓名、渔船船名、船员姓名、职务、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地点应选择在村(居)委会办公场所、渔政机构办证大厅或渔港码头等公共场所,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相关材料存入档案。

  (五)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镇农林水务局于公示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将相关情况及补助发放明细表(附件2)书面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发放程序

  (一)资金下达。根据各涉渔镇提交的发放明细表,市农业农村局以镇为单位汇总审定补助的渔船渔民名单以及补助金额,并将资金拨付到镇财政分局。

  (二)补助发放。镇财政分局收到市农业农村局拨付的补助资金之日起,镇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渔民个人银行账户。镇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补助资金领取签收手续。

  (三)总结上报。各涉渔镇发放工作完成后,镇农林水务局会同财政分局汇总整理,形成书面工作总结,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四、资金管理

  (一)补助标准。补助包括生活费、海洋渔船船员损失补偿费(含遣返费用)两部分。其中:

  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按东莞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暂停生产作业日期不超过2022年4月30日,具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实际暂停生产作业天数计算)

  海洋渔船船员损失补偿费(含遣返费用)补助标准:一次性补助每人2000元。

  (二)资金来源。补助资金来源由市、镇按5:5比例负担,市、镇财政落实资金保障,其中:市财政所需资金在2022年市农业农村局“巩固拓展市内帮扶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中列支,镇财政所需资金自行统筹解决。

  (三)补助金额核算原则。

  1、补助人数不超过渔船检验证书人员定额。

  2、暂停生产作业前跨省、市、县(市、区)卖出渔船的不予补助。渔船买卖手续办结时间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审批时间为准。

  3、对于已发放该补助,但未执行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农村和渔民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发布的关于暂停渔船出海作业的通知要求的渔船及其船员,由属地镇农林水务局追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

  五、部门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负责在本方案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涉渔镇提供海洋渔船检验证书人员定额及海洋捕捞渔船、捕捞辅助船渔业船员证书表。

  (三)镇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负责按照本方案规定,安排落实当地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反馈补助资金发放情况。

  (四)各涉渔镇农林水务局、渔民所在村(居)委会负责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渔民申请,审核相关证件和补助对象,统计资金分配与发放情况,公示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总结补助受理工作开展情况。各涉渔镇农林水务局要建立完善补助发放档案,做到一船一档,严格管理。


  

附件:1. 补助申请表

      2. 补助发放明细表

            附件下载.doc


附件1

  登记在册海洋渔船暂停出海生产作业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船名号


捕捞许可证编号


补助人数


船舶所有人名称


渔业船舶国籍

登记证书号


船舶所有人证件号码


本 船 船 员 信 息

序号

职务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船员承诺:本人在           渔船上工作,所提交的资料均为真实材料,银行账户是我本人账户。

1

2

3

4

5

6

7

8

9

10

船主承诺:
1. 本申请表所列渔业船员均实际在我          渔船生产,现申请补助,愿接受各级监督、检查;
2. 上表所列内容已核实无误。                                      


船主签名:                年   月   日

所在村(居)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镇农林水务局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请各船员在各自序号相应的空白表签名;本船船员信息栏和船员承诺栏不够填写的,可另附页。


  附件2


  登记在册海洋渔船暂停出海生产作业一次性补助发放明细表


  填报单位:(盖章)                                                                                                                                                   第1页共  页

序号

船名号

船舶所有人名称

申请

人数

船员姓名

船员职务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申请金额(元)

备注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