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东莞市渔船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海洋捕捞渔船向“安全、节能、经济、环保、舒适”方向发展,全面提高我市渔船安全生产能力和装备技术水平,促进海洋捕捞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市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对我市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给予贷款

贴息。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科学规划、政府引导、稳步推进”、“以小改大、以木换钢”的原则,优先支持达到老旧船龄使用年限渔船,优先支持大功率、中深远海作业渔船,优先支持本市现有渔船申报。鼓励和扶持本市渔民、渔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渔船指标购置、整合进行渔船更新改造,组建渔业船队,做大做强中

深远海捕捞作业。
第三条 渔船更新改造贴息资金纳入市、镇年度财政预算,所需资金由市、镇各承担50%。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渔船更新改造审批和贷款情况,概算下年度市级贴息资金,纳入其部门预算。镇级配套资金纳入镇级部门预算。当年贴息资金超出预算安排的,超出部分由下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章  贴息对象、方式、期限和额度
第四条  贴息对象。取得 “先建后拆”批文、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等其中一项能证明渔船符合“以小改大、以木换钢”更新改造的市级或以上渔业部门的书面批准证明,并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申请更新改造的本市渔船所有人。
第五条  贴息方式。贴息采用“先付后补”的方式,即进行更新改造的渔船所有人在银行获得相应贷款后,先自行支付贷款利息,并逐年逐季申请贴息,财政按其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补助。
第六条  贴息期限和额度。2015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产生的贷款利息,自贷款产生利息之日起,给予5年(60个月)贴息。其中:第1至3年(产生利息之日起36个月内)由市镇两级财政全额贴息,第4至5年市镇两级财政贴息50%、渔民自行承担50%。在贴息年度内,按贷款实际天数计算贴息。
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基准利率计算,超出基准利率部分不予贴息。贴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基准利率实时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率分期计算利息。贴息就低不就高,当日贷款实际支付利息少于当日基准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当日按贷款实际支付利息进行贴息;当日实际支付利息多于当日基准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当日按基准利率计算所得的利息进行贴息。
 第三章  贴息资金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取得渔业主管部门渔船更新改造批准证明;
(二)更新改造渔船所有人在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等机构获得贷款的;
(三)贴息期内贷款资金落实到位,并全部用于渔船建造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在贷款利息产生之日起的下一季度申请首次贷款贴息,此后按季度申请贴息,直至贴息期满。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 首次申报需要提供:
1.填写《东莞市渔船更新改造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
2.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渔船更新改造批准证明(渔业主管部门 “先建后拆”批文、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等其中一项能证明渔船符合“以小改大、以木换钢”的更新改造批准证明);
3.渔船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渔船所有人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渔船建造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5.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6.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凭证;
7.渔船所有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盖章复印件);
8.渔业船舶建造开工批准函原件及复印件。
(二)季度申报需要提供:
1.填写《东莞市渔船更新改造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
2.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凭证;
3.渔船所有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盖章复印件);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渔船所有人分季度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其中渔船所有人为个人的,向户籍所在镇渔业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渔船所有人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向注册所在镇渔业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第十条 初审。镇渔业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填写《东莞市渔船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审核汇总表》(附件2),分别于每年2月、5月、8月、11月底前统一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第十一条 审核。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各镇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进行公示和资金发放工作,未能通过审核的由镇渔业部门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贴息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贴息公示。市海洋与渔业局将已审核通过 的渔船申请贴息材料的渔船船名、渔船所有人(申请人)、贴息时段、贴息金额等信息按有关程序在渔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将拟贴息渔船、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名单以及贴息金额以镇为单位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市级贴息资金拨付到镇财政分局,镇财政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市、镇两级贴息资金拨付到渔船所有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各有关镇渔业部门、村(社区)居委收集渔船所有人账户信息,协同镇财政分局,按季度将市、镇两级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渔船所有人的银行账户。贴息资金发放后,各有关镇要将资金发放情况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贴息渔船所有人必须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一)渔船所有人应遵守与银行的贷款约定,对违约造成的罚息和逾期利息,由渔船所有人自己承担。
(二)渔船所有人和银行如发生贷款纠纷,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渔船所有人应按规定购买财产和船员人身保险。
(四)享受贴息渔船在贴息期满后5年内不得跨市买卖。
各镇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强化造船指引。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强化渔船更新改造工作指引,制定渔船更新改造流程和办事指南,明确程序,简化手续,加快推进渔船更新改造的报批审批工作。镇渔业部门、渔村(社区)居委会要安排专门人员协助渔民做好造船报批、贷款和贴息申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完善档案管理。各级渔业部门应以船为单位,加强贴息渔船档案、信息管理,做到一船一档,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渔业部门要切实增加工作透明度和监管力度,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东莞市渔船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东海渔〔2014〕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莞市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贷款贴息申请表
2.东莞市渔船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初审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