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服务,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规定,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开发利用,我市可利用土地资源趋紧,2013年,我市研究提出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设想,同年11月,市府办印发出台了《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3〕144号),试行期届满后,2016年出台了《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办〔2016〕2号)。为进一步明晰基地监管工作,2018年以市产管办名义印发了《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监管指引》(东产管办〔2018〕2 号),上述《实施办法》以及《监管指引》已于2021年1月6日实施期届满。全市共认定了9个产业转型升级基地。

鉴于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相关政策实施期届满,同时市政府已于2018年12月明确不再新增认定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相应不再出台新的基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强化基地监管工作,持续引导项目规范运营,经市政府同意,2021年市工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东工信〔2021〕261号)。随后,为积极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影响,支持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企业纾困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信局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企业纾困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工信〔2022〕293号),获得基地和入驻企业一致认可。鉴于该纾困政策已到期失效,疫情后全市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为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服务,加大基地招商引资扶持力度,继续助力地方经济发展,有必要修改现行东工信〔2021〕261号文件,因此,市工信局牵头起草了《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政策主要在《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企业纾困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工信〔2022〕29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东工信﹝2021﹞261号)基础上,延续了2022年的短期纾困政策,并根据已到期的《实施办法》以及《监管指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晰和规范基地相关监管运营。主要从基地资格认定要求、分类开展企业入驻审批、产权分割销售、不动产权证办理、完善后续监管、处理历史遗留以及其他补充事项等方面延续和优化原政策内容。

(一)基地资格认定要求。明确不再新增认定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同时,对原有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资格如确需转让的,明确具体路径。

(二)开展企业入驻审批。延续东工信﹝2022﹞296号条款规定,简化企业购买产业用房入驻审批流程,明确属地镇街审核职责,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以购买产业用房方式入驻基地的企业,以属地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函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合同备案,并签署风险提示函。

(三)产权分割销售。根据已到期《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办〔2013〕144号)、《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监管指引》(东产管办〔2018〕2 号)等政策,重新明确产权分割销售有关规定。

1.明确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出售、转让,工业用房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

2.对已通过“一事一议”并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执行预售的存量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若目前项目已达到现房销售条件(即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工业用房剩余可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准予通过现房销售的方式进行分割销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经属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入驻并已在基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的企业(或计划将原企业迁移入驻基地的东莞市范围内注册企业),可为其办理产业用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四)不动产权证办理。延续东工信﹝2022﹞296号条款规定,在基地内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且实际进驻基地开展经营活动并满足税收贡献标准的企业,可申请办理所购买产业用房的不动产权证。保留“个别达标、个别办证”“部分达标、同比办证”“整体达标、整体办证”等三种办证方式,根据实际操作上遇上的困难,进一步优化办证流程。

(五)在完善后续监管、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其他事项等方面延续和优化原政策内容,进一步明晰和规范基地相关监管运营。

三、政策期限及解释

本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