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农林水务局(社会事务局):

  为加快我市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根据《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选及奖励实施办法》(东农农〔2022〕39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申报评定和复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点申报

  (一)项目申报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当地农业产业特色、田园景观、农村自然生态、民俗风情为依托,具备农业生产、生态、生活功能,由镇街、村(社区)组、单位或企业(以下统称项目单位)投资建设,能进行蔬果采摘、农事体验、田园休闲等农业休闲观光活动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要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经营期限达10年以上,其中剩余经营期限3年以上,且正常开业经营(对外开放)时间达1年以上;总面积达60亩以上,其中种养面积达80%以上,且要有一定比例的种植面积;经营主体总投资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达2万人次以上;从业人员以农民为主,直接或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达20个以上,其中本地农村劳动力(常住人口)占企业员工总数达到40%以上。

  (三)申报评定程序

  1、发动申报。各镇街(园区)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填写《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申报表》(附件1)及《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分表(自评)》(附件2),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备齐相关资料向所属镇街农业部门提出书面申报。

  2、镇街审核及推荐。各镇街(园区)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及项目进行核实、评估,在《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申报表》上出具审核及推荐意见。

  3、市级部门考评。市农业农村局对照《办法》的评定条件及标准,筛选符合条件的示范点候选名单,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休闲农业相关专家等进行现场考评,拟定示范点名单。

  4、公示公布。市农业农村局对拟定的示范点名单按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示范点名单。

  二、示范点复评

  根据《办法》要求,评选出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按要求进行复评。本次复评对象为经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名单详见附件3),旨在通过复评淘汰不再具备示范点条件的主体,同时将仍具备条件但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示范点信息进行更新。

  复评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评选程序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继续保留其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称号。

  三、有关要求 

  (一)资料要求

  1、申报(复评)表。项目申报单位填写《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申报表》(附件1)及《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分表》(附件2);复评单位填报《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复评申报表》(附件4)和《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分表》(附件2)。

  2、相关佐证资料。营业执照(非经营性企业无需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卫生许可证(如有从事食品生产及餐饮经营活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镇街(园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近三年来不存在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修建休闲旅游基础设施等违规用地情况的证明。如获得有关奖项或认证证书(如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等)的,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位置示意图以及近三年来组织开展5次以上休闲观光农业活动图片(含活动名称、时间等)。

  (二)时间要求

  申报和复评截止时间为5月24日。请属地镇街(园区)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申报或复评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成PDF版于5月24日前通过粤政易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联系人。


  附件:1. 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申报表

            2. 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分表

            3. 东莞市2024年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复评名单

            4. 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复评表


相关附件

附件1:附件1.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申报表.doc点击下载

附件2:附件2.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分表.doc点击下载

附件3:附件3.东莞市2024年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复评名单.doc点击下载

附件4:附件4.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复评表.doc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