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东城街道“项目制”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各社区、各单位:
现将《东城街道“项目制”技能培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2年8月17日
东城街道“项目制”技能培训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更具特色和更高质量的产业人才技能培训,加快提升技能人才素质,赋能产业发展,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持续推进“三项工程”深化“技能人才之都”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2〕25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项目制”技能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人社发〔2022〕24号)文件精神,以项目制形式推进“一镇一品”产业人才培训升级(下称“项目制”技能培训),结合东城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街道各年度培训数量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培训任务和上年度街道就业登记备案人数下达,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人社分局”)负责组织完成。
二、培训项目
(一)以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为导向,由东城人社分局结合东城产业特色、工作任务确定。培训项目名称参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培训时长一般设置4—30课时(45分钟为一个课时)。
(二)培训项目确定后形成培训项目目录,由东城人社分局另行公布。东城人社分局可根据培训需求或工作安排动态管理,对培训项目进行调整。
(三)有意愿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单位从公布的目录中选择培训项目,结合职业(工种)基础知识、操作技能、工作内容等编制培训课程或培训教案,报东城人社分局备案,备案通过后按计划开展培训。企业开展的线下培训每个班人数不超过200人,线上培训不超过500人;其他培训单位开展的培训每个班人数不超过50人。
(四)培训可采用线上、线下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大力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和鼓励企业持续广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所选用的平台应运行稳定,功能模块设置合理,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登录、学习的功能,实现培训过程数据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培训单位
本方案里的“培训单位”指培训申报单位。组织培训的企业为东城街道依法注册成立,组织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组织、职业(技工)院校为东莞市依法审批成立(东城街道辖区内优先),并在东城街道内开展“项目制”技能培训。
作为培训单位的企业,在未依法取得相关培训资质的前提下,培训对象仅限本企业员工;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组织应具备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资质;职业(技工)院校在取得相关培训资质后,可开展与本院校开设专业相关的培训项目。
四、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东城街道常住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人员和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包括居民、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就业重点群体等。
培训对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培训单位方能申请补贴:
(一)具有东城街道户籍。
(二)持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且居住证地址在东城街道。
(三)在东城街道用人单位就业(以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为准)。
五、培训补贴
(一)培训单位开展项目制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街道财政承担,每年安排资金预算。
(二)东城人社分局根据市下达培训任务及实际需求申报年度预算。东城财政分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实际用款需求下达用款额度。
(三)培训补贴按培训班次进行拨付,补贴计算标准为30元/课时/人,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500元/或每人每年补贴次数不超过2次。
六、实施流程
“项目制”技能培训的申报程序可通过东莞市“技能人才之都”综合管理系统进行,一般按以下流程开展:
(一)培训备案。培训实施前,培训单位提前向东城人社分局提交备案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单位有效注册登记证书、备案申请表、培训方案等,涉及线上培训的需提交线上培训平台信息。
(二)培训实施。经东城人社分局审核备案后,培训方可开展。东城人社分局应督促培训单位做好过程管理,严格按备案计划实施。
(三)补贴申请。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可向东城人社分局提出补贴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补贴申请表、培训学员名单、培训考勤表、培训结果汇总表、培训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等。
(四)审核公示。补贴申请经东城人社分局审核通过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
(五)补贴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东城人社分局根据规定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培训单位账户。
七、其他事项
(一)培训单位要自觉履行培训主体责任,对培训及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自觉做好培训过程管理,培训和补贴资料存档等工作,配合政府部门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二)如有培训单位以伪造资料、虚假培训等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东城人社分局将按规定追回相应资金,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两年内不得在东城街道申请培训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方案由东城人社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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