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的最新部署,切实做好与《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衔接统一,确保我市救灾物资管理工作与上级要求同频同步、上下贯通,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救灾物资管理中的权责分工,理顺采购、管理、动用、回收等全链条工作机制,提升应急保障响应效能,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在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同时,也将统筹指导各镇街(园区)建立健全本级救灾物资管理制度,全面夯实我市救灾物资保障工作基础,为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提供坚实支撑。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三)《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四)《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五)《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六)《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七)《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总则、物资采购、储存管理、动用和回收、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附则等7章,共3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阐明《办法》制定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界定核心概念内涵,确立工作基本原则。依据部门三定方案,明确了市发展改革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职责分工。

  (二)物资采购。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品种规模的确定机制,实行年度购置与紧急购置两种方式,确立物资验收主体及标准化入库程序物资质量验收主体及标准化入库程序。

  (三)储存管理。系统规范物资仓储管理要求,明确储备方式、仓库要求、储存要求、储存年限、物资处置、保管责任、统计信息报告等机制。

  (四)动用和回收。明确了市级救灾物资动用情形和动用原则,细化动用申请审批流程、物资交接签收程序及回收检验工作规范。

  (五)经费保障。规定市财政局应将救灾物资购置、储备、日常管理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了经费追加情形、管理经费核定标准及财产保险等要求。

  (六)责任追究。建立监督问责机制,重点对违反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以及行政监察部门监督和违纪处理等方面进行规定。

  (七)附则。对各镇街(园区)制度建设提出要求,并明确了《办法》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