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近期印发了新修订的《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东农〔2016〕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度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政策机遇,加强培育引导

国家和省高度重视农业龙头企业,将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推进现代农业的重要手段。上月,省政府组织召开了全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视频会议,部署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工作,也将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为了加快我市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我局根据上级精神和本地农业发展实际,在《管理办法》中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申报程序进行了修订,适度放宽了部分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一是优化了申报认定标准。允许母公司利用合并报表申报,修改了对银行信用等级要求,放宽了企业资产负债标准,取消注册资本要求。二是修订了带动农户要求。带动农户能力的分数占比由40分减少到20分,并将带动农户最低要求由100户降至50户;聘请农民作为企业员工最高可加10分。详细申报条件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市农业龙头企业标准”。请各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认真学习研究文件规定,抓好宣传力度,加快调查摸底,加强培育引导,积极组织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农业企业申报。

二、规范申报程序,落实工作职责

申报企业和各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要规范申报程序,落实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组织发动和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地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提出申请。

(二)各镇街农办(农林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对企业有关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盖章予以确认,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明确工作要求,及时提交材料

(一)申报时间。2015年4月3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

4.开户银行出具企业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守法、诚信、运行正常的证明;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赁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镇(街)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7.企业与其所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复印件不少于30份,并且必须包含各类带动方式的合同(协议);

8.企业带动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户名册(包括农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带动方式);

9.企业聘请农民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10.镇(街)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2015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11. 镇(街)人力资源部门出具2015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证明;

12.镇(街)社保部门出具2015年度企业职工参保情况证明;

13.企业拥有自主商标的证明材料;

14.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

15.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品牌、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其中1至14项为必备材料,第15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附件:东莞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doc  

东莞市农业局

2016年1月15日

(联系人:何诚、张武国,联系电话:22830807、228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