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东发改〔2020〕153号)自2020年5月实施以来,对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类型、奖励办理流程、奖金标准以及分配发放等方面进行明确,设置了三个等级奖励,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全市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发挥积极作用、成效显著。由于近年来上级部门法规政策已有所更新调整,为确保《办法》实施依据的合法性、延续性,现对《办法》进行简易修订,具体修改有两处:一是实施依据,更新为国家、省最新政策文件;二是实施期限,提请延续实施五年,有效期延至2030年,其他无修改,也不涉及具体性条款、奖励标准变更。
二、修订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
2.《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广东省非法成品油(燃料油)整治联防联控机制的通知》(粤办函〔2021〕21号);
4.《广东省能源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粤能油气〔2019〕54号)。
三、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简称新《办法》)共14条,与原《办法》相比,新增0条,修订2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第一条,关于实施依据,将2016年、2019年相关文件更新为近年来出台的政策文件,具体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成品油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6〕500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打击整治成品油非法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19〕647 号)”修改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
二是第十四条,关于修订实施期限,具体将“本办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4日。”修改为“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