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探索推行执法“观察期”制度,进一步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市场监管实际,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了《东莞市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于营造有利于创新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为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坚实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4.《东莞市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方案》(东司〔2026〕23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指引》规定的执法“观察期”制度是执法单位在执法“观察期”内对企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引导违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大板块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根据《东莞市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方案》(东司〔2026〕23号)要求,《指引》将新一代电子信息、半导体、新能源、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6G、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以及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等“四新”领域企业,纳入我局执法“观察期”适用范围,精准服务重点产业发展。上述“四新”企业名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建立完善并定期更新。

  (二)界定适用与例外情形。严格设置六项准入条件,要求案件程序合规、事实证据确凿、企业主动配合且自愿适用制度;同时划定五类负面情形,对危害公共安全、阻挠执法、两年内重复适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等行为不予适用,守住监管安全底线。

  (三)细化全流程操作程序。规范观察期启动、审批、文书送达等环节,单次观察期限最长90日,经审批可延期,总期限累计不超过180日。观察期间采取提醒、约谈、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督促企业整改。结合整改成效分类处置,整改到位可依法不予处罚,整改不力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若出现违规情形,可按流程终止观察期、恢复执法程序。

  (四)压实工作监管要求。强化部门协作与日常监督,严禁违规以教代罚、选择性监管;要求各单位对不适用执法“观察期”的案件,要结合自由裁量规定和执法减免责清单,依规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文件明确施行时间、有效期及解释主体,同步配套制度清单与三类制式文书,保障制度规范落地、有据可依。

  四、配套监管措施

  下一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沟通协作和监督,案件调查部门与业务监管部门将强化内部沟通协作以及监督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对于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不符合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其他情形,不得擅自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以教代罚。进一步依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指引的,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