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海渔〔2017〕8 号)精神,现印发《东莞市2016年度国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17年5月11日
(联系人:柯灵,联系电话:22832716)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渔〔2016〕88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海渔〔2017〕8 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渔船油价补贴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贯彻国家调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的工作部署,根据“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目标、“补贴资金与用油量彻底脱钩”和“镇长负责制”原则,从我市实际出发,规范渔船油价补贴申报条件,细化核算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在充分发挥政策产业导向作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减轻油价波动、政策调整及贯彻实施对渔业生产的影响,着力保障广大渔民基本利益。发挥地方政府信息对称、就地就近监管的有利优势,实行渔船油价补贴的申报、审核与发放相分离、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督检查,方便渔民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监督。
二、补贴对象、补贴资格、补贴标准、补贴核算
我市国内捕捞渔船和养殖渔船油价补贴对象、补贴资格、补贴标准、补贴核算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海渔〔2017〕8 号)执行。
三、工作程序
(一)数据准备。2017年5月19日前,由市渔政支队完善渔船油价补贴辅助管理软件中关于损毁渔船、拆解渔船、灭失渔船、违规渔船等影响油补申报的基础信息,并汇总以上基础信息以及本市查获的上一年度因涉渔违法犯罪涉及取消油补申请资格和尚未结案的本市渔船情况,盖章后上报到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组织申报。5月22日前,市镇渔业部门、船舶所有人所在户籍地村(社区或居委会)通过召集会议等方式,迅速组织、发动渔民填报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与受理。2016年度油价补助申请和受理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9日。由《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记载的渔船所有人向受理主体提出申请。渔船所有人户籍地所在村(社区或居委会)为受理主体;受理主体有争议的,由镇渔业部门指定某一村(社区或居委会)为受理主体。受理主体负责受理油价补贴申请、初审、公示。
(四)初审。受理主体受理2016年度油价补助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渔船基本信息与油价补贴辅助管理软件记载是否一致。初审具体内容为:
(1)《广东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或《广东省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附件1、2,通过国内渔船油价补贴辅助管理软件打印);
(2)船舶所有权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渔业船舶证书(含四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
(4)养殖机动渔船还应当提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船舶所有权人与养殖权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5)渔船发生拆解、灭失等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进厂拆解、灭失以及恢复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6)船舶所有人本人无法前来申请油价补贴,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书面委托、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
受理主体及初审人员对渔船和渔船相关证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初审责任,审核后并在《广东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或《广东省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内签名或盖章确认。
(五)初审结果公示。初审无误后,受理主体公示受理和初审结果,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渔船船名、是否正常从事渔业生产、补贴时限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地点应选择本辖区渔民群众易于了解油价补贴申请情况的公示方式和公示场所。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相关材料存入油价补贴档案。于6月30日前,受理主体将初审资料及公示情况汇总报告审核主体,并对因渔船作业方式类别划分等有争议的油补申请进行核查,向审核主体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六)审核。镇渔业部门为渔船油价补贴审核主体,负责审核材料和核算补贴金额,并组织对因渔船作业方式类别划分等有争议的油补申请进行核查,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审核主体应当于2017年7月20日前完成对受理主体报送材料的审核,核算补贴金额。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其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存在建造、拆解、灭失、损毁、违规等情况的渔船,补贴时限和金额是否正确。审核主体及审核人员对渔船和渔船相关证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审核后并在《广东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或《广东省国内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内签名或盖章确认。
(七)审核结果公示。审核无误后,审核主体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渔船船名、补贴金额、是否从事渔业生产、受理地等信息。其它要求同“受理情况公示”。2017年7月31日前,审核主体将公示结果送镇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受理主体 。
(八)批准。经公示无异议后,镇渔业部门会同镇财政部门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九)汇总上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镇渔业部门会同镇财政分局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文件将辖区内油价补助金额和渔船名单等相关情况报送至市海洋与渔业局。
(十)资金下达。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镇渔业部门、财政部门的汇总上报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将拟补助的渔船名单以及补助金额以镇为单位汇总报市财政局,由市海洋渔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镇财政分局。
(十一)发放公示。各有关镇收到市财政下达的资金后,镇渔业部门要将本镇补助申请人姓名、渔船船名、补贴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在各有关渔村社区居委(村委)会、渔港码头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二)补助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镇渔业部门、村(社区或居委会)协同镇财政分局,于8月31日前将中央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渔民银行账户。镇要及时做好补助资金领取签收等手续,并将资金发放进度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抽查渔民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十三)纠错、归档。按照《东莞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执行。
(十四)总结。发放结束后,镇渔业部门会同镇财政部门总结本辖区渔业油价补贴工作,镇渔业部门于9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油价补贴发放名册(光盘)和取消申请资格渔船名单以镇政府正式文件报送至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提高对油价补贴政策调整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市长、镇长负责制”。镇政府要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渔船油价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稳步推进。渔船所有人户籍地所在村(社区或居委会)要落实专人负责本辖区国内捕捞和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报管理。
(二)编制年度实施方案。镇渔业部门会同镇财政分局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海渔〔2017〕8 号)、《东莞市国内捕捞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和本方案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报镇政府批准实施,并抄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财政局。各有关镇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如有必要,可适当微调,可在本镇年度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加强指导。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渔政支队要加强对镇渔业部门、渔村的指导,协调解决渔船油价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和油补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镇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油补申报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报告渔船油价补贴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申请、发放的指导。
(四)加强审核和监督检查。市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对所辖地区渔船油价补贴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实施监督检查。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监督渔船油价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及油价补贴资金的分配、发放、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渔船油价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检查。
年度油价补贴工作完成后,市海洋与渔业局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不低于总船数5%的比例对所辖地区油价补贴工作进行抽查审计。抽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抽查比例加倍。抽查审计结果要报省海洋与渔业厅备案。
(五)规范油价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各有关单位应当制订油价补贴工作经费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要求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于开展渔业油补工作的各项支出,包括部署、宣传、组织申报、审核、公示、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具体业务支出,以及雇请专门工作人员、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项审计检查)、开发油补软件、采购专用设备等与油补工作密切相关、直接影响油补资金能否准确及时发放的工作支出。开展渔船油价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时,要将油价补贴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纳入检查范畴,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1.广东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申请表
3.关于印发<东莞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海渔〔2017〕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