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办贸函【2021】125号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建立东中西产业合作互济的长效对接机制,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参与国际循环,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商务部决定培育建设一批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产业园选取特定的区域范围,由所在地政府(地市级)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允许多区联报(一园两区或三区,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区),总规划面积原则上小于60平方公里。

二、申报条件

(一)选址合理、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明确,基础及配套设施良好,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二)承接产业转移具备一定基础与规模,至少已经形成1个以上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主导产业,对本地产业集聚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

(三)具备加工贸易发展潜力,对本地加工贸易和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和贡献持续增强,创新引领能力持续提升。

(四)与东部地区结对共建产业园,加强产业对接、人才交流等合作。支持探索与欧美日韩、港澳台等国家(地区)合作共建,积极承接国际先进制造业转移。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已经或拟在土地、资金、税收、产业基金等领域出台针对性优惠政策。

三、申报材料

(一)产业园所在地政府(地市级)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正本)。

(二)加工贸易产业园申报信息表(见附件2)。

(三)产业园加工贸易发展现状及潜力展望。需说明近5年(不足5年的,根据实际情况报送)加工贸易发展基本情况、产业链供应链状况、转型升级成效、发展潜力以及主要作用和贡献等。

(四)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需说明总体概况、基础条件、目标定位、重点产业、空间布局、管理运营、政策资金保障措施等(见附件3)。

(五)合作共建机制建立情况(如有)。需提供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以及共建阶段性成效等。

(六)产业园所在地市级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合规审查证明。

四、认定程序

产业园的培育认定按照“地方上报、集中审核、商务部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业园申报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初核,确定申报名单,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家。申报材料于2021年5月21日前报送商务部外贸司(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二)商务部组织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进行实地复核。

(三)商务部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相关条件,择优确定产业园名单,并在商务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商务部认定为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

联 系 人:外贸司   高居安   潘 滢

电    话:010-65197438、65197108

传        真:010-65197574

电子邮箱:gaojuan@mofcom.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外贸司

收 件 人:高居安

收件电话:010-65197438、13811541129

邮政编码:100731



附件1: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申报书编写指南.docx

附件2: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申报信息表.docx

附件3: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x


商务部办公厅

202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