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与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局制定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局食品生产科联系,联系人:王胜强,联系电话:22331072。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30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食品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
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省局和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市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部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科学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集中加工中心)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督促食品生产单位(含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下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年实现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监督检查覆盖率100%,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100%;新增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例行检查覆盖率100%;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实现抽查考核率100%。
二、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及集中加工中心。
三、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对全市获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与集中加工中心开展监督检查。
四、检查任务
本计划的监督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包括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其中,市局食品生产科负责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全市食品小作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飞行检查;各市场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其他检查。
国家、省、市局安排的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和有因检查等不列入本计划中,开展工作时另作安排。
(一)市局监督检查任务
日常检查:市局食品生产科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及监管团队分工的要求,确定监管频次,对全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坚持问题为导向,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的方式,对近年来在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被监管部门通报、被投诉举报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等涉嫌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单位实施飞行检查。
体系检查:以企业全过程风险管控为重点,通过体系检查对部分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全面体检”。全年组织体系检查不少于10家次。
专项检查:根据发现的行业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或重点领域治理的统一部署,对特定食品生产企业或者特定检查事项开展检查。重点开展肉制品、蜂蜜、糕点、水产制品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分局监督检查任务
各分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分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根据需要参与省、市级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局食品生产科可指导各分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督促其按照计划实施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检查:各分局应成立监管团队,按照“双随机”原则对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并将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餐饮具等生产企业及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根据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对特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或者特定检查事项进行检查;对新增的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组织全覆盖的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及时向省局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
食品小作坊日常检查:各分局应成立监管团队,确定检查频次,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实现食品小作坊登记率及自查率100%,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有率100%,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率100%。
食品小作坊专项检查:根据发现的行业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对特定食品小作坊或者特定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集中加工中心日常检查:各分局应成立监管团队,确定检查频次,对辖区内集中加工中心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
五、风险分级及检查频次
依据《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2016〕593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办〔2017〕11号)及《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东食药监食产〔2018〕86号)等文件确定风险分级及检查频次。
(一)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食品生产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主要风险依据,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因素变化实施动态调整。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
A级风险(低风险):调味品、饼干、罐头、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湿粉类食品除外)、其他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现场监督检查1次。
B级风险(中风险):粮食加工品(湿粉类食品除外)、薯类和膨化食品、油脂及其制品、饮料、糕点、方便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水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等食品生产企业。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C级风险(较高风险):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酒类、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企业。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D级风险(高风险):湿粉类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年内组织开展的重点监管企业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次数计入在内。
(二)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原则。监督检查中监管团队根据企业的风险因素变化实施风险等级动态调整,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状态、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履职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抽检不合格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等,具体如下:
1.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拒不改正的,调高风险等级;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改正,努力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可降低风险等级;
2.日常检查中连续2次发现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缺失或法人及食品安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无法管控的,调高风险等级;连续2次监督检查结论为“符合”的,可降低风险等级;
3.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连续2次相同项目不合格的或一年内不合格3次以上的,调高风险等级;一年内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但未出现不合格的,可降低风险等级;
4.一年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擅自生产食品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调高风险等级;一年内未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降低风险等级;
5.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或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不配合、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调高风险等级;
6.在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或许可申办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情形的,调高风险等级;
7.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被媒体曝光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1年内被群众有效举报投诉3次以上的,调高风险等级;
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调高风险等级;
9.上一年因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责任约谈的,调高风险等级;上一年未被责任约谈的,可降低风险等级;
10.其他由监管部门认定需调高或降低风险等级的情况。
风险等级每年根据企业的风险因素动态调整1次,调高风险等级的企业以黄牌警示;已获黄牌警示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手段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以红牌警示;个别风险极高的企业可直接以红牌警示。红牌警示企业应在原有监管频次的基础上每年增加现场监督检查1次,并通报许可部门实施从严许可。红牌警示的企业如已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可降低风险等级为黄牌警示;黄牌警示的企业如已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可降低风险等级,不作警示。如有企业同时符合调高风险分级和降低风险分级的条件的,由市局食品生产科根据该企业总体情况综合评定,确定其风险等级。已倒闭企业可不作警示。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检查频次。各分局对辖区内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双随机”原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覆盖全部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随机抽中的企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一般为1次。对下列生产企业,应列为日常检查的重点,适当增加检查的频次:
1.生产奶瓶、奶嘴等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
2.发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4.监测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风险的;
5.因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的;
6.未按要求改正的;
7.被投诉举报经查实存在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及检查频次。各分局可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及动态调整方法,结合监管实际合理确定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风险等级及检查频次。食品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2次。
(五)集中加工中心检查频次。各分局每年对辖区内集中加工中心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2次。
六、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应配套使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广东省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表(试行)》,对照表格中内容进行检查。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应配套使用《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记录表》,对照表格中内容进行检查。
(三)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对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应配套使用《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表》,对照表格中内容进行检查。
(四)集中加工中心监督检查内容。对集中加工中心开展监督检查,应配套使用《东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建设工作指引》附录A《东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考核表》。检查结论不合格的,应书面责令集中加工中心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相关科室、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实现省局、市局制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同时督促食品生产单位开展自查,自查报告率100%。
(二)加强告诫提醒。市局相关科室、各分局要对湿粉类食品、肉制品、奶瓶、婴幼儿塑料餐饮具等高风险品种、抽检屡次不合格、举报投诉较多的食品生产单位实施约谈,对其主要负责人开展告诫提醒,督促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问题整改。市局相关科室、各分局应按照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食品生产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其整改到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实现100%。对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现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分局应将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开,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局食品生产科填报《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
(五)加强纪律要求。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