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厚府〔2020〕13号)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让科技创新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3〕1号)、《东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东府办〔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科技创新工作实际,须对现行政策文件予以修订完善,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撬动全社会力量集中资源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形成创新要素集聚、市场活力迸发的新生态。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通过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作用,进一步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科技企业培育体系不断完善,力争利用三年时间构建以科技创新为引擎、智能制造为核心、新一代信息产业为重点的科技创新高地。
三、文件依据
1.《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3〕1号)
2.《东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东府办〔2022〕17号)
3.《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厚府〔2020〕13号)
四、文件执行期限
有效期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五、文件框架及主要内容
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共分五章二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对本办法的制订依据、资金安排、实施对象及遵从原则作出说明。
第二章“资助项目”,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迁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创新型企业认定、创新平台认定、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孵化载体认定、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平台载体建设等项目设立资助标准。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规定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要求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明确了不予资助情况,确定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不限定具体使用用途。
第五章“附则”,规定本办法实施主体、执行原则和实施时效。
六、核心条款
(一)第二条明确资金额度
镇财政每年安排13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创新提质发展。若当年申报补助资金超出1300万元,即按总额比例支付;当年年度专项资金的期末结余,不作下一年度结转。
(二)第五条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
规模以上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其他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三)第六条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补助
对首次迁入我镇的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将注册地更改为我镇,同时在我镇依法经营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四)第七条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助
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并经市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五)第八条设立创新型企业认定补助
企业获得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和瞪羚企业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
(六)第九条设立创新平台认定补助
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七)第十条设立产学研合作补助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产生项目合作费用,凭发票按照实际费用的20%进行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高于10万元。
(八)第十一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补助
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单位),按所获市资金的1:0.2比例配套补助。
(九)第十二条设立孵化载体认定补助
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补助。
(十)第十三条设立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
孵化器(加速器)内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每家高企2万元对孵化器(加速器)载体运营单位进行补助。
(十一)第十四条设立人才平台载体建设补助
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十二)第十五条设立科普阵地建设补助
对被授予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阵地,包括社区、(创客)中心、学校及基地等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十三)第二十二条明确政策实施时效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