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有关规定,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修订印发《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修订稿)》(滨海湾发〔2023〕27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修订背景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于2020年9月8日印发《东莞滨海湾新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滨海湾〔2020〕5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为进一步推动东莞滨海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科社字〔2020〕86号)、《东莞市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0-2035年)》(东府〔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创新企业+专业平台+园区载体+产业生态”的产业链政策支撑体系,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高地,结合实际,现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科社字〔2020〕86号)、《东莞市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0-2035年)》(东府〔2020〕21号)《关于推动东莞松山湖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
三、修订说明
对比原办法,本《办法》对适用范围、研发创新扶持、附则等条款进行了修改,突出了对龙头企业引进、IT+BT跨界融合、创新型企业集聚、投融资项目、GMP建设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特色园区建设等方面扶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0条,由适用范围、龙头企业引进扶持、IT+BT跨界融合扶持、创新型企业集聚扶持、投融资项目扶持、GMP建设扶持、研发创新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特色园区建设扶持、附则等组成,重点围绕生物医药企业落户、平台建设、研发创新、投融资等提出8项支持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新区工商注册、缴纳主要税源、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或提供特色医疗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二)支持内容。
1.龙头企业引进扶持。对国际或国内知名的生物医药企业(包括福布斯全球企业500强或《制药经理人》
2.IT+BT跨界融合扶持。支持AI+医药研发、AI+医疗器械、AI+医疗服务等领域的创新型企业或科学团队带项目落户新区,经评审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获各级政府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创新型企业集聚扶持。对独角兽、准独角兽以及“专精特新”等创新型生物医药企业,经评审给予研发生产场地最高2000平方米、最长“三年全免”的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2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租金支出。对独角兽、准独角兽以及“专精特新”企业在新区设立的区域性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生产中心等独立法人项目,分不同档次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4.投融资项目扶持。经评审,对近2年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且单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按本轮到位资金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5.GMP建设扶持。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在新区投资建设GMP生产、研发设施,对购置房产投资新建且固定资产投资400万元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贴;对租用场地投资新建且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贴。
6.研发创新扶持。对生物医药企业开展创新药、仿制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研发并在新区实现产业化给予研发创新补贴,包括最高3000万元的药品临床试验补贴以及最高每年500万元的医疗器械注册奖励、1000万元一致性评价奖励。
7.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对新落地建设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服务平台的,最高按每年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不超3年,累计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对建成的机构和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补贴;对投入运营的机构和平台,按其对外服务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新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的技术服务,每年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8.特色园区建设扶持。对经评审为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的,按不超过专业化配套设施实际投入的40%,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建设补助;正式运营后,每招引一家年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生物医药企业,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20万元奖励,每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引进重特大项目给予“一事一议”奖励扶持。
(三)实施时间。《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