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有关规定,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修订印发《东莞滨海湾新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修订稿)》(滨海湾〔2023〕28号)(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东莞滨海湾新区管委会于2020年9月8日印发《东莞滨海湾新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滨海湾〔2020〕5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迎来诸多变革,如2021年北交所成立及2023年A股全面实施注册制等,一系列政策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体制与机制走向成熟,将释放巨大改革红利。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及提高政策的吸引力,培育和引进优质企业,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持续发展壮大,推动东莞滨海湾新区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结合实际,现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东莞市推动企业发展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东府办〔2021〕39号)等。

三、修订说明

对比原办法,本《办法》对适用范围、上市前奖励、上市后首发融资奖励、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补助、办公用房支持、附则等条款进行了修改,新增了上市落户奖励、股权融资奖励。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10条,由适用范围、上市企业迁入奖励、企业上市奖励企业并购奖励、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股权融资奖励、发行直接债券融资工具补助、办公用房支持、人才配套支持、附则组成,重点围绕上市企业落户、企业上市、企业融资等提出10项支持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在新区工商注册、缴纳主要税源、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财务制度的企业法人机构。

        (二)支持内容。

1.上市企业迁入奖励。对东莞市外上市企业迁入新区落户满一年的,按其迁入新区当年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市值的0.5%给予最高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上市奖励。对经市政府新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后将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新区,并纳入新区统计口径的东莞市外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申请在境内资本市场或在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仅限于H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80万元奖励。

3.上市后首发融资奖励。对在境内资本市场或在香港主板资本市场(仅限于H股)成功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新区的,按首发募集资金总额的1%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4.企业并购奖励。支持新区企业(即并购方)并购市外企业(即被并购方),对并购完成后,被并购方总部工商、税务和统计关系从东莞市外迁入新区的,按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并购方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并购方为上市企业的,按并购交易额的1%给予并购方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即“新三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6.股权融资奖励。对成立5年内,获得经新区管委会备案的投资机构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最高按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成立5年内,近3年累计获得经新区管委会备案的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上述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7.发行直接债券融资工具补助。对成功发行直接债券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非上市企业,按其直接债券融资额给予不高于1%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补助100万元。

8.办公用房支持。对上市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购房成交价格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实际支出的年租金总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5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9.高管住房补助。对已上市企业中在东莞无自有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购房的,按照购房成交价格的20%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100万元,分5年等额发放;租房的,按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5年。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获得市、新区两级住房补助不超过其实际购房或租房支出。

10.员工子女入学补助。已上市企业员工子女优先协调安排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已上市企业员工子女入读民办中小学的,按企业营收规模情况给予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一学年学费不超过15000元的,据实补助;一学年学费超过15000元的,在补助15000元基础上,对超出部分的60%给予补助,一学年学费最高补助30000元。企业享受以上两项政策补助累计人数不超过指标数,具体指标为:前一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3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以上的,5年可申报总指标分别为5个、8个、10个。

(三)实施时间。《办法》由东莞滨海湾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