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批零兼营)经营企业和三甲(市管)医院:

  为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医疗器械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现将2021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自查报告报送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东莞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全面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形成台账,并制定整改计划,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填报《2021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风险隐患自查表》(附件1,加盖公章),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至医疗器械科庄先生(电话:22333781)。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于6月15日-6月30日通过“广东省智慧药监企业专属网页”(https://qy.gdfda.gov.cn/,下同)报送省药品监管局,其他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于10月30日前通过“广东省智慧药监企业专属网页”报送省药品监管局。

  三、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批零兼营)经营(含同时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企业填报《2021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风险隐患自查表》(附件2,加盖公章),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至医疗器械科赵先生(电话:23109821)。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将自查表(附件2)报送所在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医疗器械监管股室。

  四、市管医疗机构(市属医院、三甲医院、中心血站等医疗机构)填报《2021年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风险隐患自查表》(附件3,加盖公章),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至医疗器械科李小姐(电话:22333780)。其他医疗机构将自查表(附件3)报送所在镇街(园区)市场监管分局医疗器械监管股室。

  五、医疗器械科邮寄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552号1号楼402室。

  附件1 2021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风险隐患自查表.doc

  附件2 2021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风险隐患自查表.doc

  附件3 2021年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风险隐患自查表.doc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