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农林水务局、财政分局:
《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自2012年印发实施以来,在加快合作社发展培育,促进合作社规范运营,创新发展模式和服务方式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近期,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
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根据修订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在我市范围内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管理规定,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纳入扶持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还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为宗旨,有效促进社员发展生产,帮助农民增收效果明显,重点扶持国家、省以及市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入社农户达10户以上的合作社。
(二)产业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在当地农业产业中所占比例较大或具有较鲜明特色;重点优先培育发展荔枝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推进全市荔枝高质量发展。
(三)产权明晰,管理民主,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四)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三条扶持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以下经营活动或项目实施,可申请市级财政扶持资金(如同一项目市财政已补助不再重复安排):
(一)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施。
(二)开展科技知识、营销知识和新技术应用培训。
(三)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联合供应服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四)农产品加工场地建设。包括基建工程和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
(五)生产基地标准化建设与农产品“三品”认证。
(六)商标注册。
(七)农产品联合销售网络建设。
(八)印制农产品统一包装箱、标签、标识等。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支出。
第四条资金安排。按“自愿申报、竞争评选、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项目补助资金。市农业农村局每年4月份前下发扶持资金申报通知,7月份前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并确定扶持对象和扶持项目资金,当年将扶持项目资金总额申请纳入下一年预算资金计划安排中,待市人大批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专项资金总额后,拨付至扶持对象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办法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如实填写《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申报表》(附件),连同如下资料整理成册后上报镇街农林水务局审核:
1、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国家及省级商标名牌证书。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
4、省、市表彰的相关文件。
5、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的账本、生产设施等材料。
以上资料镇街农林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留存一份。
(二)镇街农林水务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资料的收集和核对。对相关资料加具审核意见,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见附件3第10、11、12、15项内容),上报市农业农村局集中评审。
(三)市农业农村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进行考核评分,结合合作社的经营规模、行业优势、年经营效益以及以往扶持项目建设情况等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资金数额,并按有关程序申请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安排中。
(四)市农业农村局对符合补助范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实施进行督促指导,并按照项目实施时间和用款进度向市财政局提交补助资金下拨申请。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审核结果,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办理资金下拨事宜。
第六条 考核评分依据。扶持资金主要根据如下四方面内容进行考核评分,筛选出列入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补助项目内容。
(一)内部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合作社的民主议事制度和财务监管制度,成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和设置不超过20%的附加表决权,规范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设立完整的成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出资、交易、分配等情况。
(二)生产经营服务
建立标准化、规范化、品牌化的生产经营模式,带动组织社员进行标准化生产,实行生产记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定期地对社员开展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培训,统一购买农药、化肥、种子等生产资料,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等。
(三)农产品品牌建设
注重农产品品牌建设,以合作社名义申请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三品”认证,争取名特优、名牌产品称号,形成品牌效应。
(四)申报项目的预期效果
申报项目应着力提高社员收入增收;发挥合作社资源整合作用,带动周边非成员农户增产增收;促进当地农业产业做大做强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合作社产品品牌和市场竞争力;契合农业改革的政策导向,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施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 材料申报和资金下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需于每年4月底前向上申报财政补助项目,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下一年度市农业农村局会市财政局将于4月底前下达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
第八条 部门职责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时向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项目补助资金申请,并配合上级部门接受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批复补助项目,应力促项目的顺利实施,对项目资金设置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专款专用、规范管理。
(二)农业农村部门
1、市农业农村局、镇街农林水务局负责组织项目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对所申报项目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
2、市农业农村局、镇街农林水务局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分考核,并将考核评选出的合作社名单及扶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对考核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系统性负责。
4、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成功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对有关档案资料建档入库。项目执行情况及产生效益将作为日后财政资金安排的依据。
(三)财政部门
1、市财政局按规定筹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
2、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报送的考核评选出的合作社名单及扶持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及时足额下达资金额度。
3、市财政局配合市农业农村局下拨资金,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各级农业农村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取消违规合作社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申报表
2、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申报考核评表
3、《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资金申报考核评分表》释义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NYNCJ-2021-055)
关于《东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