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港口经营人:

  现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请各港口经营人从2020年5月1日至8月31日,将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50%,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二、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20〕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