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四年四月四日     粤价费(1)字[1994]106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和核定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安装等许可证的审查发证收费标准,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局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省物价局等粤价重字[1985]155号文和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文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2.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安装等许可证审查发证收费标准


  附件一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锅炉、压力容器各检验项目,检验单位均须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程、规则、规范、标准进行,保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负责。 

  二、本标准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均为宏观检验,不包括测厚、测硬度、无损探伤、金相检验和安全附件的检验等。

  三、本标准的收费均不包括检验工作前后所需的现场清理、设备清洗置换、焊缝除锈打磨、脚手架的搭拆以及耐压气密试验所需介质和水电等费用。

  四、本标准中产品制造监检、图纸审批费用由制单位缴纳;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检费用由承担单位缴纳;锅炉房图纸、压力容器安装工艺图纸审查费由设计单位缴纳;定期检验各项费用由使用单位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检验费,由用户向检验单位缴纳。检验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的收费,若超过本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检验单位支付。

  五、检验人员的差旅费,由受检单位负担。如检验单位出车,按当地标准计收车费。

  六、检验人员到现场,由于受检单位原因不能开展检验的,其误工费由双方协商定,并由受检单位负担。

  七、若有未列入本收费标准的项目收费,由检验和受检单位协商决定。

  八、对大中小学、托儿所、幼园、福利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本着少收或不收费的原则,按不高于本标准的50%收费。

  九、受检单位提供检验仪器设备的,按本标准的50%收费。

  十、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备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不得对其进行强制检验而收取检验费。


  附表一:

蒸发量D(吨/时)项目
内外部检验(元/台)水压试验(元/台)运行状态检验(元/台)安装质量检验(安装费%0)
快装散装
收费标准
D≤180658041.5
1<D≤290809041.5
2<D≤41309511041.5
4<D≤615012513541.5
6<D≤1019616017541.5
10<D≤2026621024541.5
D>20266#210#245#41.5
蒸发量D(吨/时)项目
产品出厂监检(出厂价%)设计图纸审批(套)(出厂价%)进出口锅炉检验(销售价%)锅炉房图纸审查(套)(安装费%)强度计算(元/项)水处理设备检验(元/台)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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