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和目的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入全面实施、加快推进的新阶段。2020年5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是金融领域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具体措施,为进一步推进大湾区金融创新、深化与港澳金融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5月15日,广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马兴瑞在《意见》发布和工作部署会议上讲话时表示,广东省将逐项逐条抓好《意见》贯彻实施,全力推动各项政策尽快落地、早出成效。6月5日,广东省副省长张新主持召开落实《意见》工作推进会,要求各地市、各部门认真做好《意见》政策措施分类分工,逐项逐条抓好落地见效。7月28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一行两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政策落地实施工作,东莞市及时召开政策研讨座谈会,听取市相关产业部门、中外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并组建政策起草专班。经过不断完善文稿后,最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东莞市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行动方案》。
二、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主要包含五大部分,含括35方面合计80条措施:
(一)多措并举促进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鼓励符合条件的辖内银行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将便利化试点扩展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推进优质企业“白名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企业可凭支付命令函直接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推进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辖内银行依法合规探索跨境银团贷款、NRA/OSA贷款等跨境金融产品。开展不动产跨境抵押登记。争取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试点。
(二)深化莞港澳金融合作,构建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扩大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开放,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分支机构等方式在莞开展业务。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质增效发展,通过资源共享、投贷联动等方式提供全链条金融服务。持续拓宽重点领域直接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大“险资入莞”工作力度。
(三)推进莞港澳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拓宽境外融资渠道。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持续深化莞港澳跨境金融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赴香港上市,为符合相关规定的辖内企业在澳门发债提供支持。推进莞港澳征信跨境合作。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参与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推动莞港澳金融人才交流。
(四)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围绕市委“1+1+6”工作部署,分别针对科创企业、先进制造业、供应链企业、小微企业和外贸企业,提出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水平、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金融助力稳外贸外资、构建多层次融资担保体系等系列工作措施。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根据《行动方案》措施内容,明确每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确保实施过程中能够持续追踪督导,步骤清晰地推进政策落地实施。
三、政策亮点
《行动方案》既比照《意见》和省《实施方案》逐一对应,确保全覆盖、无遗漏,又不囿于条文,立足东莞外贸外资企业的跨境贸易和投融资实际需求,结合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通过项目化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红利落地见效,并明确牵头单位及配合单位,定期协调、检查、督促工作落实情况,形成统一协调、分头推进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