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加强我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2022年7月1日起我省率先在全省域内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通过系列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积极成效。按国家部署,我省2025年7月1日又实施了试点扩围。人社部要求先行试点的省份要继续扎实做好职业伤害保障业务办理、信息管理和基金监管工作。结合国家新政策新要求,有必要对我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二、主要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5〕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79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公平、规范、高效、安全”为原则,在国家试点扩围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前期试点实践做法,进行查漏补缺的补充性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伤害保障有关工作,推动服务效能持续提升。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参保缴费。实行“总参总保”,明确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集中参保登记;落实省级税务机关负责职业伤害保障费按月征缴的规定,明确由省税务机关负责除深圳外的保费征缴,深圳市税务机关负责深圳市接单的保费征缴;各相关方应开展数据比对,确保参保信息、订单明细、缴费金额的逻辑一致性。二是优化服务措施。线下业务实行全省跨域通办,就近申请、属地办理,其中兼顾劳鉴现场鉴定要求,申请人可以在职业伤害发生地或接单地的劳鉴机构进行现场鉴定,鉴定结果互认;按环节拆解办理时限,明确经办机构要通过提高支付计划办理频次,一次性待遇7个工作日内办结,以推动待遇应享快享;通过主动指引、发送短信、电话热线等渠道方式,将业务办理进度、待遇核定结果等情况主动告知。三是提升费用结算效能。加强信息协同和业务协同,实现确认、鉴定、待遇审核的一体化联办;职业伤害人员在省内就医的,无须办理备案手续,提升就医便捷度;对未完成职业伤害确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确认前走医保,确认后基金结算”或“确认前收取押金,确认后补记账”或“确认前挂账企业,确认后补记账”等措施,破解垫资跑腿难题。四是加强风险防范。结合国家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疑点数据核查要求,明确重点审核监管具体情形,探索建立关键节点、关键数据、关键人员的风控规则,防范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支出风险;同时明确省级经办机构搭建职业伤害保障业务运行监测平台,各级经办机构定期开展运行分析。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加强我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