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
东府〔2026〕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东莞市乡镇(街道)行使的批复》(粤府函〔2025〕272号)有关规定,现对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各镇街承接476项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以镇街自身名义行使,具体事项详见《32个镇街承接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行政处罚事项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由各镇街一并实施。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修改或者废止的,适用新的规定。
二、此前市政府交由各镇街实施但不在本次目录清单里的行政处罚权上收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各镇街不再以自身名义行使。
三、相关行政执法权调整由各镇街行使后,跨镇街的案件和市政府、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镇街与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政府协调决定。
四、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各镇街在本公告实施之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立案的各镇街继续办理直至结案,并负责后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五、本公告自2026年3月31日起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