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粤市监食生〔2020〕238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广东省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粤市监办发〔2020〕4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市镇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部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科学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对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以下简称集中加工中心)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现省局、市局制定的全年工作目标,督促食品生产单位(含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下同)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检查对象
全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及集中加工中心。
三、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组织对全市获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与集中加工中心开展监督检查。
四、检查任务
本计划的监督检查方式为日常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实现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监督检查覆盖率100%,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100%;新增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例行检查覆盖率100%。检查中可随机对原料、成品进行监督抽检,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实现抽查考核率100%。国家、省、市局安排的联合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等不列入本计划中,开展工作时另作安排。
(一)市局监督检查任务
日常监督检查:根据职责分工,市局食品生产科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及监管团队分工的要求,确定监管频次,对全市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坚持问题为导向,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四不两直”的方式,对近年来在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被监管部门通报、被投诉举报以及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等涉嫌违法违规的食品生产单位实施飞行检查。
体系检查:以企业全过程风险管控为重点,通过体系检查对部分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全面体检”。全年组织体系检查不少于10家次。
(二)分局监督检查任务
各市场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分局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同时根据需要参与省、市级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局食品生产科可指导各分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督促其按照计划实施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各分局应成立监管团队,按照“双随机”原则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小于10家的,要组织全覆盖监督检查;10家及10家以上的,监督检查比例不少于50%。监督检查原则上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并将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新增的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组织全覆盖的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及时向省局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
食品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各分局应成立监管团队,确定检查频次,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处置。
集中加工中心日常监督检查:各分局应成立监管团队,确定检查频次,对辖区内集中加工中心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处置。
五、风险分级及检查频次
依据《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粤食药监〔2016〕593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办〔2017〕11号)及《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试行)>的通知》(东食药监食产〔2018〕86号等文件确定风险分级及检查频次。
(一)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划分。食品生产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主要风险依据,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因素变化实施动态调整。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
A级风险(低风险):调味品、饼干、罐头、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其他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现场监督检查1次。
B级风险(中风险):粮食加工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油脂及其制品、饮料、糕点、方便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水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等食品生产企业。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C级风险(较高风险):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酒类、特殊膳食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企业。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D级风险(高风险):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省局组织开展的重点监管企业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次数计入在内。
(二)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动态调整原则。监督检查中监管团队根据企业的风险因素变化实施风险等级动态调整,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经营状态、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履职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抽检不合格情况和行政处罚情况等,具体如下:
1.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拒不改正的,调高风险等级;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改正,努力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可降低风险等级;
2.日常检查中连续2次发现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缺失或法人及食品安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无法管控的,调高风险等级;连续2次监督检查结论为“符合”的,可降低风险等级;
3.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连续2次相同项目不合格的或一年内不合格3次以上的,调高风险等级;一年内被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检验但未出现不合格的,可降低风险等级;
4.一年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调高风险等级;一年内未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降低风险等级;
5.存在不配合监管查处工作、拒绝或逃避监督检查工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或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不配合、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调高风险等级;
6.在整改完成情况报告或许可申办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欺骗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情形的,调高风险等级;
7.被媒体曝光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1年内被群众有效举报投诉3次以上的,调高风险等级;
8.其他监管部门认为需调高或降低风险等级的情况。
风险等级每年根据企业的风险因素动态调整1次,调高风险等级的企业以黄牌警示;已获黄牌警示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手段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以红牌警示;个别风险极高的企业可直接以红牌警示。红牌警示企业应在原有监管频次的基础上每年增加现场监督检查1次,并通报许可部门实施从严许可。红牌警示的企业如已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可降低风险等级为黄牌警示;黄牌警示的企业如已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可降低风险等级,不作警示。如有企业同时符合调高风险分级和降低风险分级的条件的,由市局食品生产科根据该企业总体情况综合评定,确定其风险等级。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检查频次。各分局对辖区内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双随机”原则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中的企业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一般为1次。
(四)食品小作坊风险分级及检查频次。各分局可参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要求及动态调整方法,结合监管实际合理确定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风险等级及检查频次。食品小作坊每年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2次。
(五)集中加工中心检查频次。各分局每年对辖区内集中加工中心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2次。
六、检查内容
(一)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应配套使用《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广东省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表(试行)》,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实际生产场所、产品范围等与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等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是否按规定报告。
2.从业人员管理。对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检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培训、考核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是否建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岗位和名单,是否存在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个人卫生防护是否到位。
3.生产环境条件。检查企业厂区、车间是否卫生整洁,是否有扬尘、积水;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企业卫生间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保持清洁;企业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满足正常使用;企业的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企业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放置与使用是否合规;企业的生产场所是否无虫害迹象,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是否定期检查并有相应的检查记录;企业的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疫情防护的要求。
4.进货查验结果。检查企业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是否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采购进口的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是否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检查企业各种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仓储、领用、使用等记录;检查企业的防疫物资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
5.生产过程控制。检查企业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记录;检查企业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是否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的内容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违规使用新食品原料、药品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其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现场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可在成品库抽取2批次产品,按生产日期或批号追溯生产控制记录及控制的全部检查或是组织对某一段时期内生产的产品开展物料平衡核算。检查企业的产品标签标识标注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具体产品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和GB28050等规定的事项。检查企业的生产加工控制过程是否符合防疫要求,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问题。
6.产品检验结果。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是否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企业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能力;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是否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是否保持一致;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
7.贮存及交付控制。检查企业原辅料、食品添加剂贮存管理、不合格品存放、产品的贮存、运输、交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销售台账是否真实、完整。
8.不合格产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置记录。检查企业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和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9.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与委托加工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检查企业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掌握和执行情况。对接受委托加工的企业,检查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否存在超范围接受委托生产;检查企业受委托生产产品标签标识标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0.对食品生产许可核查存在问题或过往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11.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检查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自查情况。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基本要求。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是否建立安全控制体系;是否有专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
2.环境与场所。检查企业是否满足厂区环境及总体布局要求;生产车间卫生防护措施设施是否到位;库房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检验设施、检验室和检验设备是否满足出厂检验和检验环境要求;检查企业厂区环境是否满足疫情防控要求。
3.生产过程安全控制。检查企业用于生产的原辅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提供原辅料安全性验证材料及使用台帐;是否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危害分析并保存相关记录;产品包装标识是否规范;产品贮存与运输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记录信息是否齐全;是否有效建立产品销售、不合格品处理、消费者投诉处理等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记录;检查企业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4.安全管理制度与文件记录。企业是否能现场提供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清洁卫生、设备维护管理、人员培训、原辅材料管理、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记录是否规范、全面。
(三)食品小作坊监督检查内容
对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应配套使用《东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表》,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1.生产主体资格。检查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负责人、食品种类等信息是否与《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一致;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等是否发生变化,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加工场所。检查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附近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生产加工场所是否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不存在交叉污染;生产加工场所是否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工艺流程与布局是否合理,有相应的功能间,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3.设施与设备。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具有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加工的设备和器具是否清洁、卫生、安全;是否具有防鼠、蝇、虫等设施,生产场所是否无虫害迹象;是否具备必要的冷藏、冷冻、加热、消毒杀菌设施;是否有洗手设施,并配备专用的消毒、干手用品。
4.加工过程控制。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是否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有采购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生产用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对人体安全、无害,其使用与存放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是否有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
5.人员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生产加工场所是否发现与食品生产无关人员或用品。
6.质量安全管理。食品小作坊是否有采购、生产、销售等相关食品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原辅料进货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生产统计台账、产品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台账,记录是否真实、完整。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包装与标识。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是否清洁、无毒、无害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的食品是否有包装、标签;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8.贮存与运输。原辅料、成品、半成品的贮存及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贮存,标示明显;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无交叉污染。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9.其他。检查食品小作坊是否存在网上销售,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等行为。
(四)集中加工中心监督检查内容
集中加工中心监督检查使用《东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建设工作指引》附录A《东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考核表》。检查结论不合格的,应书面责令集中加工中心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相关科室、各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实现省局、市局制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同时督促食品生产单位开展自查,自查报告率100%。
(二)加强告诫提醒。市局相关科室、各分局要对肉制品、奶瓶等高风险品种、抽检屡次不合格、举报投诉较多的食品生产单位实施约谈,对其主要负责人开展告诫提醒,督促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强问题整改。市局相关科室、各分局应按照监督检查的情况,督促食品生产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其整改到位,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处置率实现100%。对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现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信息管理。各分局应将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开,及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局食品生产科填报《广东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
(五)加强纪律要求。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