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农林水务局:
为加快我市休闲观光农业发展,根据《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选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复评和申报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点复评
根据《办法》要求,评选出的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按要求进行复评。本次复评对象为经市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的前四批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名单详见附件1),旨在通过复评淘汰不再具备示范点条件的主体,同时将仍具备条件但主体名称发生变化的示范点信息进行更新。
复评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评选程序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继续保留其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称号;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称号。
二、示范点申报
(一)项目申报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当地农业产业特色、田园景观、农村自然生态、民俗风情为依托,具备农业生产、生态、生活功能,由镇街、村(社区)组、单位或企业(以下统称项目单位)投资建设,能进行蔬果采摘、农事体验、田园休闲等农业休闲观光活动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要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符合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总面积100亩以上,其中种养面积达80%以上,且有一定比例的种植面积。经营性项目的经营期限10年以上,已正常开放经营时间1年以上,经营主体投资金额达1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2万人次以上。
(三)申报程序
1、发动申报。各镇街农林水务局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填写《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申报表》(附件4)及《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分表(自评)》(附件5),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备齐相关资料向所属镇街农业部门提出书面申报。
2、镇街审核及推荐。各镇街农林水务局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及项目进行核实、评估,在《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申报表》上出具审核及推荐意见。
3、市级部门考评。市农业农村局对照《办法》的评定条件及标准,筛选符合条件的示范点候选名单,会同市旅游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考评,拟定示范点名单。
4、公示公布。市农业农村局对拟定的示范点名单按有关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示范点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资料要求。请复评单位填报《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复评申报表》(附件2)和《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复评评分表(自评)》(附件3)。项目申报单位填写《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申报表》(附件4)及《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分表(自评)》(附件5),连同相关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向所属镇街农林水务局申报,相关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非经营性企业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有关获奖或认证证书(如绿色食品、无公害产品等)、项目位置示意图、承包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时间要求。复评和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6日。请所属镇街农林水务局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将复评和申报材料WORD文档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于8月6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科OA邮箱。
附件:1、东莞市前四批市级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名单
2、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复评申报表
3、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复评评分表(自评)
4、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申报表
5、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分表(自评)
6、东莞市休闲观光农业示范点评选及奖励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