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防控〔2020〕96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零售药店实名制购买退热类药品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东莞市各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调整为三级响应的新形势,为落实省、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优势,优化信息登记内容,简化报告和核查程序,继续做好零售药店联防联控工作,我局制定了《东莞市零售药店实名制购买退热类药品登记工作指引》,已经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6月3日


东莞市零售药店实名制购买退热类药品

登记工作指引

  为落实省、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继续协助做好排查工作,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粤药监办药二〔2020〕178号)的部署,经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同意,调整我市零售药店购药登记上报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药店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口罩,避免交叉感染,保障自身健康,同时还需做好场所消毒等防控工作。

  二、零售药店应配备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并对进入营业场所的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对体温≥37.3℃的人员,应劝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重点医院就诊。

  三、凡购买“退热类”药品时需凭身份证实名制登记。

  1、核实并记录购药者身份证信息、住址信息及联系电话信息。

  2、零售药店(含网上药店)需要继续登记报告的药品品种范围调整为“退热类”药品(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注明的适应症/功能主治为“用于......引起的发热”、“退热”、“发烧”、“发热”、“高热”等范围的药品。中成药则仅限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七版)》所列中成药品种)。

  3、核实购药人员是否为“有发热症状”或“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境内外人员。

  4、零售药店(含网上药店)应将上述信息在顾客购买退热类药品时现场予以记录并录入“省智慧食药监信息登记管理系统”。(零售药店应事先登陆广东省智慧食药监系统企业专属网页https://qy.gdfda.gov.cn/注册,利用电脑及手机均可登录。)同时应注意保护购药人员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用于商业目的等。

  四、零售药店(含网上药店)应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落实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管理规定。

  五、属地市场监管分局将每日汇总辖区药店报送的信息,按时报送属地镇街(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并继续做好对辖区零售药店的相关指导及监督工作。

  六、疫情线索人员信息核查工作由镇街(园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按属地原则交(村)社区三人小组跟进核查。

  七、各零售药店应按最新指引要求做好对相关购药人员的政策宣传及引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