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广东省政府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文件,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保留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镇街(园区)管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功能区实施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现对外公布。
关于印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保留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镇街(园区)管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功能区实施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明确市、镇街(园区)、功能区权责,我局根据《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下放和委托管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广东省政府定价目录(2018年版)》等文件,制定了《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保留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镇街(园区)管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功能区管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保留和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公布,清单以外的事项,我局及受委托单位一律不再受理。
二、委托给镇街(园区)、功能区管理的投资管理事项,国家和省市有规划、计划要求的,受委托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计划实施,未纳入规划、计划或不符合规划、计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委托管理的价格(收费)管理事项,国家和省对定价范围、价格幅度、收费性质等有专门规定的,受委托单位应遵照执行其规定。
三、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外设置前置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无关的文件、证明材料等。
四、受委托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委托事项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受委托单位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法,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我局将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网上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委托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违规审批、越权审批等行为。
六、受委托单位应在事项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办理结果的复印件及电子版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备案。
附件2: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镇街(园区)管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3: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功能区管理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20日